西安航天远征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聚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西安航天远征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6民初21470号
原告:西安航天远征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福杭。
委托代理人竹敏、李英。
被告:陕西聚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束庆兵。
原告西安航天远征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远征流体公司)与被告陕西聚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陕西聚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秀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航天远征流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竹敏、李英(实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陕西聚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曾用名:西安聚达流体设备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9月20日、2017年9月21日签订了《加工(定作)合同书》,由原告为被告加工(定作)电动蝶阀、电动执行器,合同总标的为952600元。合同签订地点为:西安航天远征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合同第4.1条均约定结算方式及期限为:合同签订后预付10%的预付款;发货前支付10%的进度款;货到现场支付30%到货款;调试合格支付30%;试机运营无质量问题支付20%。第十五条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为: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加工(定作)义务,并向被告开具了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将上述合同合并付款共计347520元,至今尚欠605080元未支付。2019年8月2日,原告向被告催款后,被告出具了《还款计划》。2020年11月12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催款《律师函》。虽经过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完毕全部款项。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05080元,并承担自2020年11月1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LPR上浮50%即年利率6.375%计算违约金(暂时计算至2021年11月15日为39431.05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0日、2017年9月21日,原、被告因一合作项目就电动蝶阀、电动执行器签订了两份《加工(定作)合同书》,两份合同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加工(定作)电动蝶阀、电动执行器,合同金额分别为440000元、512600元,总计9526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发货、调试义务,并分别于2017年12月14日、2018年1月19日开具了合同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11月12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律师函催款,被告表示收到。2021年10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该《还款计划》载明:“2017年9月,我司与贵单位分别签订了电动执行器、电动蝶阀合同,还欠贵公司货款838288元……”。被告从2017年10月9日起至2020年12月7日共计向原告转款347520元,剩余605080元未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保全被告银行账户存款644511.0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冻结被告名下账户791021001359********银行存款644511.0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原告支付保全费3742元。
以上事实,有《加工(定作)合同书》、陕西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销售发货单、微信聊天记录、《还款计划》、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两份合同系当事人自愿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应为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提供相应的货物并调试完成,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剩余60508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案中,依据原、被告所签订合同以及被告给原告出具的还款计划、原告给被告发送的律师函,被告未按时支付原告款项,就原告要求被告自2020年11月1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LPR上浮50%即年利率6.375%承担违约金一节,参照买卖合同上述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中暂计算至2021年11月15日的违约金为38890.90元。就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保全费一节,该费用系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持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陕西聚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应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聚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安航天远征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5080元并支付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其中以50508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加计50%即LPR6.375%计算至2021年11月15日的违约金为38890.90元;从2021年11月1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也按上述标准计算)。
二、被告陕西聚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安航天远征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374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24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任秀丽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马 宁
书 记 员 田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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