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6民初21504号
原告:西安航天远征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福杭。
委托代理人竹敏、李英。
被告:永嘉聚达阀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束庆兵。
原告西安航天远征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远征流体公司)与被告永嘉聚达阀门有限公司(永嘉聚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秀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航天远征流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竹敏、李英(实习),被告永嘉聚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束庆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8月18日至2017年12月18日,原、被告分别签订1份《加工(定作)合同书》(合同编号为2017HK301-30,标的物为蝶阀,合同总额为204050元)以及3份《采购合同》(①合同编号:2017HK496-30,标的物为泵站锅炉采暖材料,合同总额为40362元;②合同编号:2018HK026-30,标的物为止回阀、塑料蝶阀减压阀等阀体,合同总额为138600元;③合同编号:2017HK497-30,标的物为电动闸阀、手动蝶阀,合同总额为145556元)。上述4份合同总金额共计528568元,除合同标的物、合同总额及结算方式不同外,其他合同条款基本一致。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照上述4份合同约定完成了货物的交付义务,并向被告按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合同款90462元,至今尚欠438106元未支付。2019年8月2日,原告向被告催款后,被告出具了《还款计划》。2020年11月12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催款《律师函》。虽经过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完毕全部款项。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38106元,并承担自2020年11月1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LPR上浮50%即年利率6.375%计算违约金(暂时计算至2021年11月15日为28549.91元);2、本案被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欠付货款是事实,金额无异议,违约金也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在2017年8月18日至2017年12月18日期间,原告与被告告因一合作项目,分别签订了1份《加工(定作)合同书》该合同编号为2017HK301-30,标的物为蝶阀,合同总额为204050元)以及另外3份《采购合同》,其中有编号为:2017HK496-30的合同一份,标的物为泵站锅炉采暖材料,合同总额为40362元;编号为2018HK026-30的合同一份,标的物为止回阀、塑料蝶阀减压阀等阀体,合同总额为138600元;编号为2017HK497-30的合同一份,标的物为电动闸阀、手动蝶阀,合同总额为145556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发货、调试义务,并分别开具了合同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11月12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律师函催款,被告表示收到。2021年10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该《还款计划》载明:“2017年9月,我司与贵单位分别签订了泵站锅炉采暖材料产品、电动闸阀、手动蝶阀合同,还欠贵公司货款43.8106元……”。2021年10月21日,原告的徐经理联系被告法定代表人束庆兵,表明《还款计划》中欠款金额43.8106元错误,应更正为438106元,被告法定代表人束庆兵明确表示“好的”。但被告并未按照还款计划给付原告相应的款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保全被告银行账户存款466655.9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冻结被告名下帐户XXXXXXXXXXX********银行存款466655.9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原告支付保全费2853元。
以上事实,有《加工(定作)合同书》、《采购合同》、陕西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销售发货单、微信聊天记录、《还款计划》、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四份合同系当事人自愿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应为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提供相应的货物并调试完成,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38106元,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438106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案中,依据原、被告所签订合同以及被告给原告出具的还款计划、原告给被告发送的律师函,被告未按时支付原告款项,就原告要求被告自2020年11月1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LPR上浮50%即年利率6.375%承担违约金一节,参照买卖合同的上述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中暂计算至2021年11月15日的违约金为28158.81元。就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保全费一节,该费用系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持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永嘉聚达阀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安航天远征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38106元并支付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其中以43810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LPR加计50%即6.375%计算至2021年11月15日的违约金为28158.81元;从2021年11月1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也按上述标准计算)。
二、被告永嘉聚达阀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安航天远征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2853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29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任秀丽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马 宁
书 记 员 田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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