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执54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航天远征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航天基地067大院2区B幢21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聚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高新路8号楼丽华科技大厦北二楼204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航天远征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聚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6民初214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书后限期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查询人民银行结算账户信息,被执行人无银行账户。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信息、保险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陕西聚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中,对其消费予以限制。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相关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