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执54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航天远征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永嘉聚达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
法定代表人束某某。
申请执行人西安航天远征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嘉聚达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6民初2150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438106元并支付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支付保全费2853元、案件受理费8299元,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该案在执行中,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其名下账户无足额钱款,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为轮候冻结无钱款扣划。3、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无保险、无车辆、无房产登记信息。4、本院委托当地法院对该公司工商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束某某列入限制消费名单中,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限消费。除以上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已经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