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18953号
原告西安航天远征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竹敏。
被告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航天远征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西安航天远征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西安航天远征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航天远征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6640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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