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30执4733号之二
被执行人:北京融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80295544XN,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衙门口北路。
法定代表人:杨健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融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北京融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64×××64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邹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