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民初2894号
原告:郑州宏进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人文路与新城大道交叉口向南500米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3520321536。
法定代表人:梁学军,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霞,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融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衙门口北路甲2号1号楼102号104-115号、2层及东西配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80295544XN。
法定代表人:杨健永。
原告郑州宏进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融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宏进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宏亮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换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