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郴苏执字第29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南省郴州市方大公路桥梁建设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湖南省郴州市方大公路桥梁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05)苏民初字第76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