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方达公路桥梁建设站

某某与湖南省郴州市方大公路桥梁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郴苏执字第29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南省郴州市方大公路桥梁建设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湖南省郴州市方大公路桥梁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05)苏民初字第76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