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山西晋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山西南娄集团寿阳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725民初894号
原告:山西晋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西南娄集团寿阳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晋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南娄集团寿阳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晋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西晋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7元,减半收取1333元,由原告山西晋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校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