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广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雨花台区巨奥装饰材料经营部与江苏广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雨花台区巨奥装饰材料经营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民辖终4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广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东坎镇师苑路南侧丰园苑B1号楼124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巨奥装饰材料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经济开发区龙藏大道12号红太阳工业原料城C4-413。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雍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广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雨花台区巨奥装饰材料经营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3民初7651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达公司上诉称,原审原告与上诉人于2019年4月2日签订《迈皋桥中心小学教学综合楼项目装饰装修工程木作业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涉案合同第十二条规定:双方履行涉案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向甲方(本案中即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于2020年4月25日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盐城市滨海县人民法院审理。但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应适用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管辖异议申请。上诉人认为,原审原告起诉上诉人的事实依据是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本案本质上仍是合同纠纷,根据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约定,再依民诉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盐城市滨海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应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盐城市滨海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依法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虽然双方当事人在涉案合同中约定了发生纠纷向甲方(广达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约定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应属无效。因本案装修工程所在地在南京市栖霞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韦韬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