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6执669号
申请执行人: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汾越路288号、3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黑龙江泉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科技大道与双合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泉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黑龙江泉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黑龙江泉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本院对其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4月12日、7月13日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证券、工商登记、车辆、保险等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黑龙江泉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名下有机动车,但办理有抵押登记且被多个法院查封,无采取措施的必要。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经查询,被执行人黑龙江泉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单元号为230826208206GB00002F00010001以及不动产权证书号为黑(2016)桦川县不动产权第0××6号、黑(2016)桦川县不动产权第0××7号、黑(2016)桦川县不动产权第0××5号的土地,上述土地均办理有抵押登记,本院委托桦川县人民法院对上述土地进行了轮候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7月13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人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759670元及执行费9997元,均未执行。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黑龙江泉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卞 莹
审判员 郑华国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