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联合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德旺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南联合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联合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怀化高新区分公司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1221执保224号 申请人***德旺材料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湖南联合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联合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怀化高新区分公司: 申请人***德旺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联合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联合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怀化高新区分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8日立案执行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23)湘1221民初152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应采取保全措施: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联合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银行存款的冻结和对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630107元财产的冻结。现已采取保全措施:已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联合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银行存款的冻结。因该案之前未网络冻结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630107元财产,故未能实施解冻。本案保全事项已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规定,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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