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830民初2467号
原告**,女,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
原告荣某,男,200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汶上县。
法定代理人**,女,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汶上海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
被告汶上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园林处院内。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吴泰闸路107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女,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太平洋财险济宁中心支公司员工,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汶上县园林绿环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汶上县园林绿环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