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海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某某其它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鲁0281行初135号
原告青岛海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组织机构代码证:68256934-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胶州中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胶州市。组织机构代码:00516143-6。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系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男,汉族,住山东省。
原告青岛海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其它纠纷一案,原告青岛海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海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宣告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海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海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管德志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霖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