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1民初116号
原告:青岛海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铺集镇后涝庄村。
负责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君,胶州昌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77年12月22日生,住胶州市。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岳阳路10号8幢楼2层。
原告青岛海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海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已预交诉讼费416元,变更诉讼请求为1万元后,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海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应退回原告391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