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利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市红英成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利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502民初2745号
原告:东营市红英成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白光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利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91387330C。
法定代表人:*新海,总经理。
原告东营市红英成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利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东营市红英成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红英成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营市红英成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331元,由原告东营市红英成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