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5民初2号
原告:东营凌达水暖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永莘路北侧1幢2号(胜坨镇30号路东,胜通公司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5936186225。
法定代表人:石泽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利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胜津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91387330C。
法定代表人:崔新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克学,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东营凌达水暖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利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东营凌达水暖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凌达水暖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凌达水暖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60元,由东营凌达水暖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卫亭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燕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