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5民初2293号
原告:***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曹州路西东浦商贸中心105号102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34907503XL。
法定代表人:马茁,经理。
被告:山东利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胜津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91387330C。
法定代表人:崔新海,总经理。
原告***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东利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提交网上立案申请,本院登记立案后网上向其送达了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通知其在七日内通过电子诉讼服务平台进行交费或到案件受理法院进行交费,过期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但***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