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嘉惠广播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数字电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与鞍山市嘉惠广播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5民初28609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数字电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华路XXX号一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平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申请人:鞍山市嘉惠广播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的(2018)沪0115民初2860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鞍山市嘉惠广播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66,7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该裁定已生效。现申请人上海数字电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鞍山市嘉惠广播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鞍山市嘉惠广播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