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524民初160号
原告:***,男,1986年7月27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山县。
被告:***,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山县。
被告:**,男,汉族1976年12月7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山县。
被告:甘肃省義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甘谷县新城街翼城商场大门北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甘肃省義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甘肃省義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杜永娟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汪 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