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文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达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建文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0583民初4545号
原告刘兆如与被告江苏达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豪公司)、江苏建文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文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燕、被告达豪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晖、被告建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责任。依据原告提供证据及庭审陈述,涉案车辆系原告借用被告建文公司名义购买并自用,执行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存在借名买车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涉案车辆登记在建文公司名下,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在查封扣押前涉案车辆所有权已转移至原告。故对原告主张不得执行并返还涉案车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2018)苏0583民初21447号达豪公司诉建文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2018年12月26日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建文公司支付达豪公司工程款153895.40元。2.达豪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若建文公司任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需支付违约金35000元,且达豪公司有权就未付款项全额及违约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案件受理费4078元,减半收取2039元,由达豪公司负担。因建文公司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达豪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19)苏0583执2664号,于2019年4月29日查封了建文公司名下车辆牌号为苏E×××××号梅赛德斯-奔驰轿车。刘兆如提出异议称涉案车辆为其所有,向本院申请执行异议。本院作出(2020)苏0583执异27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刘兆如的执行异议申请,刘兆如不服该裁定,遂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2018年3月26日,建文公司与利星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建文公司向利星公司购买车架号为LE4ZG4CB1JL185743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一台。约定总价款为436800元,其中包括定金20000元。在签订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定金支付至利星账户。余款416800元由建文公司采用金融机构贷款支付。车辆预计交付时间暂定为2018年4月25日前。 刘兆如持有pos签购单原件一份,载明2018年3月23日其向利星公司支付款项20000元。刘兆如62×××11银行卡号交易流水记载2018年3月27日建文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加建向刘兆如转款300000元,同日刘兆如向利星公司转款177486元,备注“消费”。 刘兆如提交孙加建62×××73银行卡号交易流水,载明: 交易日期 交易金额(元) 对方账号、户名 2018.5.4 -9439.58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18.6.4 -9439.58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18.6.30 8000 刘兆如 2018.7.4 -9439.58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18.7.29 10000 刘兆如 2018.8.3 -9439.58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2018.9.3 10000 刘兆如 2018.9.4 -9439.58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2018.10.1 9000、1000 现存 2018.10.8 -9439.58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2018.10.23 8000 刘兆如 2018.11.2 -9439.58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2018.11.25 8000 刘兆如 2018.12.4 -9439.58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2019.1.2 9500 刘兆如 2019.1.4 -9439.58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2019.2.4 10000 刘义文 2019.2.11 -9439.58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2019.3.2 9000 刘义文 2019.3.6 -9439.58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2019.4.3 9500 刘兆如 刘兆如另提交户名为刘义文(刘兆如儿子)自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的银行交易流水,金额共计75200元,称涉案车辆后期由刘义文归还车贷。并提交刘义文手机短信及刘文义为涉案车辆缴纳保险费的银行流水。短信显示刘义文分别在2018年3月27日完成涉案车辆的智网实名制认证、2018年7月、2019年6月、11月收到交通违规通知。车辆被扣押后刘兆如未再归还贷款。 庭审中,刘兆如明确刘兆如与孙加建系朋友关系,涉案车辆系刘兆如为儿子购买代步所用,因挂靠公司可以在税费上有优惠,便以被告建文公司名义购买了车辆。 以上事实有POS签购单、汽车销售合同、农业银行流水、业务凭证、银行卡、公安常住人口信息证明、孙加建签约账号银行流水、刘义文农业银行流水、手机实名信息、短信、2019年涉案车辆保险费清单、保单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
驳回原告刘兆如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78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审 判 长  王苏娜 人民陪审员  陶宝英 人民陪审员  倪 琴
书 记 员  沈丹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