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执6755号
申请执行人:****-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49463595,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院**楼**601内******801、。
法定代表人:欧拓嘉(TolgaOktay)。
被执行人:江苏建文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72047493T,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海鹏路**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申请执行人****-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建文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583民初195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建文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建文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3029.06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文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俊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