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天地西北煤机有限公司

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下梨园煤业有限公司与宁夏天地西北煤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宁02民辖终14号
上诉人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下梨园煤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夏天地西北煤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9)宁0202民初38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下梨园煤业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签订地为山西朔州,按照按照法律规定,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宁夏天地西北煤机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时间是在2014年9月4日,被上诉人于2019年9月30日向上诉人发出应收账款询证函,在该函中载明“因本欠款引发纠纷,双方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在该函中加盖公章确认。双方实际对本案的管辖重新作出了约定,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故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韩 丽 审判员 谭 雯 审判员 丁万荣
书记员 范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