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宁0202民初397号
原告:宁夏天地西北煤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法定代表人:***,宁夏天地西北煤机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羊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长春羊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夏天地西北煤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西北煤机公司)与被告长春羊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羊草煤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因依原告天地西北煤机公司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长春羊草煤业公司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采取公告方式向被告长春羊草煤业公司送达诉讼文书,期间扣除审限30天。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地西北煤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春羊草煤业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地西北煤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长春羊草煤业公司向天地西北煤机公司支付下欠货款133000元;2.判令长春羊草煤业公司向天地西北煤机公司支付逾期货款利息60747.45元(133000×4.35%×7年×1.5倍,自2014年6月21日计算至2021年10月21日,以上合计193747.75元);3.诉讼费用由长春羊草煤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天地西北煤机公司与长春羊草煤业公司之间有皮带机买卖业务往来。2021年12月8日天地西北煤机公司向长春羊草煤业公司发“应收账款询证函”对账,长春羊草煤业公司**予以确认,该公司截止2021年12月8日下欠天地西北煤机公司货款133000元。天地西北煤机公司因此诉至法院。
长春羊草煤业公司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4月3日,天地西北煤机公司与长春羊草煤业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其中供方为天地西北煤机公司,需方为长春羊草煤业公司,合同约定由天地西北煤机公司向长春羊草煤业公司供应固定带式输送机,合同签订后预付30%货款,待全部配件产品到货验收合格并出具增值税发票后付30%货款,调试运转正常后付30%货款,剩余10%质保金,到货后12个月无质量问题一次付清;设备由天地西北煤机公司汽运至长春羊草煤业公司。合同签订后,天地西北煤机公司分别于2014年1月8日、2014年1月9日、2014年3月27日分五次将全部配件产品汽运发往长春羊草煤业公司,配件到货后双方共同验收,长春羊草煤业公司联系人在产品交验清单上签字确认。2014年5月27日,天地西北煤机公司向长春羊草煤业公司开具166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长春羊草煤业公司向天地西北煤机公司支付了货款1527000元。2021年12月8日,天地西北煤机公司与长春羊草煤业公司对账,双方在应收账款询证函中确认,长春羊草煤业公司尚欠天地西北煤机公司货款133000元。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天地西北煤机公司与长春羊草煤业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依法生效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天地西北煤机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向长春羊草煤业公司交付了设备,长春羊草煤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天地西北煤机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长春羊草煤业公司尚欠天地西北煤机公司货款133000元的事实,故天地西北煤机公司要求长春羊草煤业公司支付货款1330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关于天地西北煤机公司主张的长春羊草煤业公司按照年利率4.35%的1.5倍向其支付2014年6月21日至2021年10月21日期间的逾期货款利息60747.45元,因双方约定货款支付期限为“合同签订后预付30%货款,待全部配件产品到货验收合格并出具增值税发票后付30%货款,调试运转正常后付30%货款,剩余10%质保金,到货后12个月无质量问题一次付清”,天地西北煤机公司最后一次向长春羊草煤业公司汽运配件的时间为2014年3月27日,至此全部配件产品到货,长春羊草煤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在到货后12个月,也就是2015年3月27日前付清剩余10%货款,现长春羊草煤业公司逾期付款,应向天地西北年煤机公司支付2015年3月28日至2021年10月2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但天地西北煤机公司主张按照年利率4.35%的1.5倍计算利息过高,应予以调整,本院依法支持自2015年3月28日至2021年10月21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38025.79元(133000元×4.35%÷365天×2399天)。长春羊草煤业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享有的相应质证权、抗辩权等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天地西北煤机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长春羊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宁夏天地西北煤机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3000元、利息38025.79元,合计171025.79元。
如义务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74元,由宁夏天地西北煤机有限公司负担490元,由长春羊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684元。
公告费260元,由长春羊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四十三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本院特别提醒:当事人上诉的,应当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