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天地西北煤机有限公司

**、宁夏天地西北煤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202民初279号 原告:**,住石嘴山市。 被告:宁夏天地西北煤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宁夏天地西北煤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黎     坤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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