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宁0202执恢5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天地西北煤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山西北方润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宁夏天地西北煤机有限公司与山西北方润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36028元、执行费876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夏天地西北煤机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宁0202执恢5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