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木萨尔县华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吉木萨尔县华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22民初812号 原告:***,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市。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燃,四川君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市居民。 被告:吉木萨尔县华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路北侧(***学校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7589319013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吉木萨尔县华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吉木萨尔县华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因受伤产生的各项费用277481元(其中后续医疗费28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2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7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2000元、一次性就业津贴97056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3136元、护理费40784元、交通费2000元、鉴定费2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就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原告受被告***聘用在新疆吉木萨尔县“鑫兴综合楼”项目做工,职位为砖匠。该项目系被告吉木萨尔县华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后将部分劳务转包给***。2019年5月6日,原告在做外墙粉水时,因工地上搭建的外墙架不稳致使原告跌落颅脑损伤,全身多处骨折,由被告***送医后,两被告拒不支付医疗费,住院治疗31天。出院后两被告与原告签订赔偿协议,支付少量费用后将原告遣送回家,经四川科博司法鉴定所鉴定此次受伤造成原告八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请求支持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受伤害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按照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仲裁前置,现原告在未进行劳动仲裁的情形下,直接诉至法院,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起诉。 为充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8元,减半收取计944元(已由原告***预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