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民初5260号
原告:***,男,199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艳,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威特空间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万家丽南路二段1099号湘煤大厦十一楼商务写字楼1115、1116房。
负责人:谢建华。
被告:北京威特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科苑路3号2幢B301、302、303房。
法定代表人:徐秀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威特空间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北京威特空间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威特空间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威特空间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北京威特空间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北京威特空间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姚 倩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杜炫乐
书 记 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