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威特空间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威特空间科技有限公司、甘肃四维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5民初493号之二
原告:北京威特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科苑路3号2栋B301、302、303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83962993P。
负责人:徐秀云,系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秉礼,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四维测绘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深安路360号兰怡幸福里7-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576265124E。
法定代表人:安彦,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威特空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四维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威特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威特空间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威特空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46元,减半收取2923元,由原告北京威特空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惠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崔智强
书 记 员 刘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