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威特空间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威特空间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民初5540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告:北京威特空间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万家丽南路二段1099号湘煤大厦十一楼商务写字楼1115、1116房。
负责人:唐力。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建华,女,198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告:北京威特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科苑路3号2幢B301、302、303房间。
法定代表人:徐秀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建华,女,198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北京威特空间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北京威特空间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湖南东力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应作为当事人参与本案,但湖南东力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并未参与诉讼。故本院驳回原告***起诉。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对被告北京威特空间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北京威特空间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460元,减半收取3230元,由原告***预缴,全部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黎 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于孝宁
书 记 员  甘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