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陕0502执1985号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4月25日作出的(2018)陕05民终4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新光高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上上电缆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4326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西安上上电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西安上上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陕0502执198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陕西新光高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上上电缆有限公司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田剑桥
审 判 员 程学民
审 判 员 杨李军
书 记 员 李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