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光高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泛华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新光高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02民初5670之二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新光高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区XX路XX号XX楼XX楼。
法定代表人:舒军,系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军,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欢,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泛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乐天大街与新区XX路XX城XX室。
法定代表人:卞康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卫,陕西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新光高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泛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陕0502民初567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陕西泛华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83415.92元予以冻结。因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新光高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陕西泛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故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陕西泛华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要求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泛华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83415.9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田利娟
审 判 员  赵佩璋
人民陪审员  同风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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