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光高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新光高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西安西变中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581执669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西变中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XX区XX大厦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710182259Y。
法定代表人:吉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砾婷,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陕西新光高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区XX路XX号XX楼XX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0596682187R。
法定代表人:舒军。
西安西变中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新光高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581民初285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被告陕西新光高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西变中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374元,减半收取687元,由被告陕西新光高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陕西新光高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西安西变中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新光高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送达了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陕西新光高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大额可扣划存款,支付宝、财付通均无可扣划款项,被执行人陕西新光高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账户因法院执行案件较多,本院依法予以轮候冻结。
3、本院对被执行人陕西新光高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信用惩戒措施。
4、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陕西新光高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建玲
审判员  李武军
审判员  程建斌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