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502执151-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华明电器开关厂。住所地:西安市XX城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月,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新光高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区XX路XX号XX楼XX楼。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兼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6月7日作出的(2021)陕0502民初26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新光高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华明电器开关厂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508元及违约金125050元、案件受理费7465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新光高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新光高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限期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新光高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执行中,本院经执行网络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陕西新光高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信息、股权、以及互联网银行,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并依法将被执行人陕西新光高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通过在本辖区房产、土地登记部门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陕西新光高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经传统查询被执行人陕西新光高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陕西新光高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陕西新光高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消措施,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华明电器开关厂,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华明电器开关厂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华明电器开关厂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陕西新光高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华明电器开关厂发现被执行人陕西新光高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程学民
审判员 贠承一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