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528执恢6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亿航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侯口乡邱头村。
法定代表人:张自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新光高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盛路4号104二楼-105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亿航线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新光高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需等待另案结果,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冀0528执恢6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田 飞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