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28民初64号
原告:广西贵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18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东9栋5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L2Q3Q9G。
法定代表人:王大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璐、周海峰,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208号万境财智中心北栋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632709813。
法定代表人:李林凡,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208号万境财智中心北栋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434448。
法定代表人:宁和球,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东润投资有限公司(原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嘉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208号万境财智中心北栋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580338933。
法定代表人:胡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广西贵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东润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期间因处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问题扣除审限一次。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贵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贵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贵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184元,减半收取71092元,由原告广西贵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毅
审 判 员 陈治冈
审 判 员 乔巴图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永龙
书 记 员 赵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