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25执7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208号万境财智中心北栋8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临武县金裕粉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武县水东镇斗水坪村岭背窝。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武县金裕粉体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武县金裕粉体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1025执7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