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登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西藏登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2421民初672号
原告:西藏登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新城B1-2-5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林廓东路一巷3号。
法定代表人:何丰,该公司副经理。
原告西藏登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西藏登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登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登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17.19元,减半收取计2308.59元,由原告西藏登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德庆卓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仁增白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