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4民初3845号
原告:成都市东方电力线路构件厂,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工业东区高东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西藏登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仙足岛生态园住宅小区3栋2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市东方电力线路构件厂与被告西藏登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2022年4月19日,原告成都市东方电力线路构件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市东方电力线路构件厂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东方电力线路构件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成都市东方电力线路构件厂未预交,本院不再向其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