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2民终15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舒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奇台路银星大厦**。
法定代表人:康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光明,系新疆新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额敏县干部职工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新疆额敏县城乡住建局。
负责人:张心辉,系住建局局长。
上诉人新疆舒达电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额敏县干部职工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2019)新4221民初31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舒达电梯有限公司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疆舒达电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舒达电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学 琳
审 判 员 张 清 霞
审 判 员 古尔巴尔登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步 健 雄
书 记 员 许 艳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