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9民初2942号
原告:昌吉广信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市长宁南路111号68号小区华洋广场B座1403室。
法定代表人:菜贤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虎,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新疆东方金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府前中路742号。
法定代表人:毕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东方金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四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东路街道办事处一环路南侧三道坝南路东侧。
该公司负责人:毕强。
原告昌吉广信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广信建筑设备安装公司)与被告新疆东方金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简称东方金盛安装公司)、新疆东方金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四分公司(简称东方金盛安装公司四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广信建筑设备安装公司于2021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信建筑设备安装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吉广信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35.86元,减半收取计2,767.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龚永胜
二〇二一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汪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