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301执2100号
申请执行人:昌吉广信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长宁南路111号68号小区华洋广场B座1403室。
法定代表人:蔡贤铭,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昌吉市北京南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商城路66号。
负责人:王磊,该办事处主任。
申请执行人昌吉广信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昌吉市北京南路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昌吉广信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54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058,259.00元,己执行标的300,000.00元,未执行标的1,758,259.00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案件执行费22,983.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昌吉市北京南路街道办事处向申请执行人昌吉广信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案款300,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昌吉市北京南路街道办事处无法确定后期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昌吉广信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案暂缓执行,待双方协商确定还款计划后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22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晓娟
审判员 刘玉超
审判员 杨永栋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