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广信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昌吉市盼盼晶晶门业经销部、昌吉广信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01民初4489号
原告:昌吉市盼盼晶晶门业经销部,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商城路统一美居建材城B-1-12号商铺(74区4丘79栋)。
经营者:李建聪,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德政,新疆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吉广信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长宁南路111号68号小区华洋广场B座1403室。
法定代表人:蔡贤铭,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吉市盼盼晶晶门业经销部与被告昌吉广信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昌吉市盼盼晶晶门业经销部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昌吉市盼盼晶晶门业经销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吉市盼盼晶晶门业经销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38元,此款已由原告昌吉市盼盼晶晶门业经销部预交,由原告昌吉市盼盼晶晶门业经销部负担。
审  判  员   艾令起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一 日
书  记  员   张新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