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广信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昌吉广信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01民初3420号

原告:***,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告:昌吉广信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长宁南路111号68号小区华洋广场B座1403室。

法定代表人:蔡贤铭,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昌吉广信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以与被告昌吉广信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计1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艳丽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朱香玉

书 记 员 马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