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122民初2104号
原告:晋宁县保安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端富。
地址:晋宁县昆阳大街十字巷29号。
委托代理人:蒋学荣,云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益科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明毅。
地址:昆明市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晋宁县保安服务公司诉被告昆明益科信科技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晋宁县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晋宁县保安服务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6元,不予收取,现全部退还原告。
审判员 刘智雄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