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益科信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中信电缆有限公司与昆明益科信科技有限公司、明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2民初419号
原告:云南中信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瑞朋,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0970809XP。
委托代理人:蔡学荣,云南格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益科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097794617。
委托代理人:高敏,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2年2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代理人:张**、刘粼(实习),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中信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益科信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云南中信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昆明益科信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中信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中信电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益科信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孙建刚
人民陪审员  李金兰
人民陪审员  洪婷婷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矣丽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