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理想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20674号
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港公司)与北京理想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金港公司诉请要求理想公司支付赔偿款,系双方在履行《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拆除更换施工材料所致。该损失是否应当予以赔偿,应以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作为依据,因此本案仍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工程所在地为北京市昌平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由涉案工程所在地法院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现理想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申请,本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铸
书记员  宋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