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4民特557号
申请人: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52号院1。
法定代表人:谭子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双吉,北京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瑞颖,北京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铁山街道柏杨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高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先,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圣翔,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港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林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港公司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作出的(2022)京仲裁字第1894号裁决书(以下简称1894号裁决)。
事实和理由:一、涉案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绿化景观工程施工分包合同(A区)》(编号BFWFB-032,以下简称032合同)第28条为争议条款,第1项约定“分包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以约定以下方式解决争议:双方达成仲裁协议,愿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该仲裁将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据此,争议条款约定的解决争议程序是:和解调解→和解调解无效→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可见,032合同未明确约定仲裁条款,也未表达“产生合同争议,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意思表示。黑金沙工程,其内容独立于032合同和补充合同,且未在施工图纸中体现,润林公司未提交施工合同、未提交工程量确认单,相关证据并未约定仲裁条款,北仲无权管辖。零工部分,润林公司提交的证据是零工单复印件,金港公司不予认可其真实性,且零工复印件未约定仲裁条款,北仲无权管辖,更无权出具裁决,其裁决范围超出法律的明确规定,应予以撤销。鉴于发生争议后当事人未达成仲裁协议,北仲受理该案缺乏依据。二、涉案竣工图是润林公司伪造,不应当作为鉴定材料和结算依据。2019年7月1日第一次开庭,润林公司主张诉前业已达成结算协议,证据为七份决算审核表,该审核表时间跨度为2012年至2014年。2019年8月8日,鉴定启动阶段,润林公司提出意见,不同意造价鉴定。鉴定期间,润林公司却提供一套编制时间为2016年10月20日、标注施工单位“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竣工图。该竣工图是润林公司伪造,理由如下:1.对比施工图可知,竣工图内容仍然是施工图内容,润林公司在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章,将施工图伪造成竣工图。2.对比032合同及补充合同的附件可知,竣工图工程量与合同附件工程量完全一致,说明润林公司将施工图伪造为竣工图的事实。3.竣工图上所有人员签名(包括设计人员签名)都出自同一人笔迹,由同一人代签。4.金港公司提出质疑后,润林公司居然另行提供了一套注明施工单位“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竣工图。同一工程出现两套竣工图,完全由润林公司一并炮制。5.2021年1月28日设计单位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总图施工图内容说明》,证实“竣工图使用我公司施工图作为底图;此图本身无法用作任何一方施工单位的结算依据”,说明竣工图是施工图的“翻版”,足以说明润林公司伪造竣工图的事实。三、根据竣工图作出的选择性鉴定意见不应予以采信。就鉴定材料,仲裁庭可以要求鉴定机构分别出具鉴定意见,然而,最终鉴定意见书出具后,仲裁庭三名仲裁员应当重新审视鉴定意见书,然而,他们却仍然按照“工程量确认单+竣工图调差”思路进行裁决,该裁决方法严重错误。
润林公司称,一、关于仲裁条款。首先,032合同第28条争议解决条款已经明确约定了仲裁机构(北仲)、依据的仲裁规则、裁决结果的终局性等全部要素,是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其次,该案仲裁庭于2019年7月1日下午第一次开庭审理该案。首席仲裁员在核对当事人身份之后的第一件事,就是宣布北仲受理该案的依据,然后询问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是否对本会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过异议?在首次开庭前是否对仲裁条款的效力提出过异议?”金港公司明确回答:“没有提出过异议。同时,对本会的管辖权没有异议,且对仲裁条款的效力没有异议。”第三,金港公司在该案中向润林公司提出了仲裁反请求,其依据的正是032合同第28条约定的仲裁条款。第四,金港公司依据仲裁规则书面指定了仲裁员。第五,该案审理历时三年有余,金港公司从来没有就仲裁条款的效力提出任何异议。
二、关于竣工图。首先,金港公司在仲裁过程中,一直强调是润林公司伪造了竣工图,并提供了所谓的“证据”。对金港公司的观点,仲裁裁决书用了很大的篇幅论证并采信了竣工图的真实性。实际上,竣工图问题是仲裁过程中对于证据的采信及认定问题,属于仲裁庭实体审理范畴,不应再行审查。其次,金港公司没有提供能够证明润林公司伪造竣工图的证据。有必要指出的是,金港公司在仲裁中所提交的证人证言等所谓“证据”,已经被仲裁庭逐一分析并不予采信。
三、关于选择性鉴定意见。对此,润林公司认为,这仍属于竣工图问题,请参见润林公司上述之关于竣工图的意见。
综上所述,请求依法驳回金港公司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北仲根据润林公司向该会提交的以金港公司(原名称为北京金港机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后改为现名称)为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以及032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于2019年2月19日受理了润林公司与金港公司之间因该案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该案编号为(2019)京仲案字第0739号。该案适用北仲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普通程序的规定。
涉案裁决关于造价鉴定意见及鉴定金额部分载明:(2)黑金砂工程价款。仲裁庭注意到,《分包结算说明》(见金港公司证据21)中,金港公司在第一项工程概述的表格中写明:“黑金砂(本部分为后期洽商,进入结算,不另签合同)”,由此,仲裁庭认为,黑金砂工程实际存在,并应纳入该案合同项下工程的结算范围,故对金港公司关于该工程不属于该会管辖的意见不予采纳。(3)零星用工费用。仲裁庭注意到,润林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的原件,金港公司也不认可相应证据的真实性;同时,金港公司认为,除编号为BMEFB-0904的确认单外,其他六份任务单为金港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主入口铺砌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项下的工作内容。仲裁庭认为,金港公司的上述意见并未否认该六份任务单的工作已实际发生,且《主入口铺砌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清单项下记录的铺砖工作,并不能排除该案合同项下发生该六份任务单记载的运砖、移砖工作,故仲裁庭认为,该六份任务单的造价应当纳入该案工程范围,故对相应的鉴定金额予以采信。而对于编号为BMEFB-0904的确认单,因润林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仲裁庭对该确认单的相应费用不予支持。
涉案裁决关于选择性鉴定造价部分载明:关于润林公司提交的竣工图纸能否作为鉴定依据,仲裁庭分析如下:第一,该案工程设计单位出具的《关于总图施工图内容说明》明确:“《景观绿化》竣工图使用我公司施工图作为底图,我公司蓝图仅表示该工程项目包括的最终绿化工作要求......”这表明,设计单位并不否认该图纸为其出具,且该图图名显示“竣工图”字样,图框中“阶段”处也显示为“竣工图”,图中有设计单位人员签字,并加盖有设计单位的出图专用章。可见,该竣工图的编制符合《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185-2009)附录D关于“工程设计单位可以受委托编制竣工图”的规定......因此,仲裁庭对润林公司所提交竣工图纸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2022年6月13日,北仲作出1894号裁决。
本院认为,本案为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本院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该案进行审查。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一、关于有无仲裁协议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金港公司未在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裁决是否构成超裁的问题
金港公司主张黑金沙工程及零工部分超出了合同约定的范围,不属于仲裁裁决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现为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情形:(一)裁决的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二)裁决的事项属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规定的不可仲裁事项;(三)裁决内容超出当事人仲裁请求的范围;(四)作出裁决的仲裁机构非仲裁协议所约定。上述规定虽然是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进行审查的规定,但是对于裁决的事项是否属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及仲裁机构是否有权仲裁而言,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可以进行参照适用。本案中,涉案裁决已经对黑金沙工程及零工部分是否属于该案合同范围予以分析论证,并作出应予纳入合同范围的意见。本院经审查,涉案裁决的相关意见并无不妥,故裁决事项未超出合同约定范围。对其该项撤裁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三、关于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否伪造的问题
金港公司主张润林公司伪造作为鉴定依据的竣工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现为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情形:(一)该证据已被仲裁裁决采信;(二)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三)该证据经查明确属通过捏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等非法方式形成或者获取,违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上述认定标准也可参照适用于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中,是认定仲裁一方当事人是否构成伪造证据的法律依据。本案中,首先,依据涉案裁决的意见,金港公司在仲裁程序中提交了工程设计单位出具的《关于总图施工图内容说明》,在该说明中设计单位并不否认“竣工图”为其出具,仲裁庭又结合案件其他情况,最终认定竣工图的真实性,可以作为造价鉴定的依据。其次,金港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涉案裁决的相关意见。故金港公司的该项撤裁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四、关于金港公司提出根据竣工图作出的选择性鉴定意见不应予以采信的意见。该主张涉及仲裁庭对证据的采信问题,属于仲裁庭实体审理范畴,而非仲裁案件司法审查范围。
综上,金港公司提出的撤裁申请,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贾 毅
审 判 员  朱秋菱
审 判 员  于颖颖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孟伟
书 记 员  黄昕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