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理想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民申14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52号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理想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7层7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港建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理想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想产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1民终6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港建设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理想产业公司承担。理由为:(一)金港建设公司的石材等财产权已经被损害,理想产业公司应该赔偿。(二)证明石材等存在价值的证据,不应被视而不见。(三)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二审法院不予纠正反而维持,也不予回应。(四)整个案件审理有违基本的公平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金港建设公司依法申请再审。 理想产业公司提交意见称,认可一、二审判决结果。金港建设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生效判决确认金港建设公司与理想产业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涉案工程经鉴定存在质量问题。鉴于理想产业公司已经接收涉案工程,且鉴定机关已经作出有关修复方案及造价的鉴定意见,故应视为涉案工程经修复已经合格。工程质量要求不仅要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也要符合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金港建设公司所施工工程已经鉴定单位认定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金港建设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修复责任。作为修复义务人,金港建设公司未积极履行修复义务,修复方案以及修复费用的鉴定均因金港建设公司导致,且原来的修复方案及修复价格中均没有认定需要返还石材或对石材进行折价。故金港建设公司关于案涉工程修复中拆除的石材等材料的再利用价值证据不足,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金港建设公司的再审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田 燕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芳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坤 书 记 员  阿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