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11民终21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山西省兴县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德泰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
上诉人田×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德泰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2022)晋1123民初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2022)晋1123民初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9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